為什麼我家的設計我不能自己決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取得許可文件後,才可施工。
國土管理署的住宅整建諮詢手冊也將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整理為:圖說審核、領得施工許可後施工、完工後申請竣工查驗、查驗合格後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很多屋主以為:「我家是自己的,想怎麼改就怎麼改。」
這句話只對一半。房子是你的,但建築安全、消防逃生、防火區劃,關係到的不只是你自己,還有鄰居與整棟建築物。
常見可能需要特別注意的情況包括:
- 更動室內隔間或分間牆。
- 做固定天花板。
- 做固定牆面裝修。
- 做高度超過 1.2 公尺的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的隔屏。
- 裝修內容涉及消防設備、防火避難、防火區劃或主要構造。
這些不是「政府故意麻煩你」,而是因為裝修一旦影響逃生、消防或建築安全,出事時就不是重新油漆那麼簡單。
好那重點來了,所有的房屋都必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嗎?
就算符合前面提到的「室內裝修」的定義,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必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依據建築法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1]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供大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等用途,或其他經內政部指定的建築才必須申請,像是公寓、大樓、華廈等集合住宅[2]、電影院、理髮店、酒吧、體育館、博物館、超過一定面積的百貨商場等,而一般集合住宅則依據樓層數而有不同規定:
1. 6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
只要是6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因住戶眾多,對於公共安全等事項有較為嚴格的要求,因此進行所有的室內裝修都必須要事先申請許可。
2. 5層樓以下的集合住宅、非集合住宅
至於5層樓以下的集合住宅,原則上於室內裝修前不用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只有例外在二個情況才必須申請[3]: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2間以上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的房間,而造成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的牆有所變更,例如:增設臥室、書房、廚房等而變更格局;至於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儲藏室等空間則不需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目前現行法規大都是對於集合住宅的限制,因此如果是居住於非集合住宅,例如透天厝,因為對公共安全的影響較低,除非前面2種例外情形,不然一樣原則上在裝修之前是不用取得室內裝修許可的[4]。
重點就是:房子本身的結構安全以及會不會造成周遭鄰里房屋之間的消防與結構安全的疑慮,來檢視需不需要申請,在正式施工前,建議先由專業業者確認是否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先問清楚,比後面補救省錢、省時,也省掉一堆麻煩和皺紋。
那我家是透天需要申請嗎?答案是要看施作的內容XDDD 影響結構、承重的就需要申請,只是簡單刷漆或是拆裝電燈當然就不需要啦~
本文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公開資料整理,內容以消費者理解為目的。實際個案是否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消防審查、竣工查驗或其他程序,仍應依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機構及最新法規辦理。
[1] 建築法第5條:「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1條第21款:「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3]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2007/02/26):「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1條第19款本文:「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4]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2007/02/26)、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1條第19款本文。
#室內裝修許可 #裝修申請 #室內裝修審查